房屋结构抗震鉴定

发布日期:2019-04-15 14:20:38
 

房屋结构抗震鉴定

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的规定,该房屋属于B类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为40年。该房屋今后的主要用途为办公,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的规定,该房屋抗震设防类别为丙类;另根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的规定,应按7度核查其抗震措施,按7度进行抗震验算。

7.1 抗震设防基本要求

抗震设防类别:丙类;

抗震设防烈度:7度;

基本地震加速度:0.10g;

地震分组:第一组,反应谱特征周期取0.90s;

场地:Ⅳ类;

抗震鉴定分类:B类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为40年。

7.2 地基和基础

根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第4.2.2条第4款规定,7度时地基基础现状无严重静载缺陷的乙类、丙类建筑可不进行地基基础的抗震鉴定。测量结果表明,该房屋整体倾斜规律不明显,最大倾斜率为5.49‰(含原始施工误差),仅个别测点倾斜率超过《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规定4.0‰的限值。

房屋建造使用至今约10余年,目前未发现上部结构及周圈散水排水沟有因不均匀沉降而造成的裂缝和变形,该房屋的地基基础可评为无严重静载缺陷。因此,可不进行地基基础的抗震鉴定。

7.3 上部结构的抗震鉴定

7.3.1 一般规定

根据《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第5.1节“一般规定”的相关条文,对该房屋进行外观及内在质量的评定结果如表9-1所示。根据抗震措施鉴定的结果,该建筑抗震构造措施中部分纵横墙交接处的构造柱设置、楼梯间设置及出屋面楼梯间墙体拉结筋设置等不能满足抗震构造措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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